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接中國集裝箱工業協會《關于解決國際海運集裝箱出口報關、材料核銷問題的函》(中集協[1997]12號)稱,由于新造集裝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場交貨結算,在其出口時不是作為一般貨物報關,而是作為包裝物和運輸工具隨貨物一起出口。海關以集裝箱送至堆場并驗核相關單據后,辦理核銷并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因無法填寫運輸工具名稱、航次和離境日期,稅務機關不辦理退稅。因此,中國集裝箱協會要求對出口集裝箱報關單的出具及退稅問題予以解決。經研究,考慮到集裝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現對企業生產出口集裝箱辦理退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關對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裝箱,在生產企業按規定運抵指定堆場并持有關單證辦理報關和出口核銷手續后,可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單不填寫運輸工具名稱、航次和離境日期,僅注明堆場名稱。
二、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憑海關簽發的上述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和其它退稅憑證,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集裝箱退稅手續。
三、對1998年以前已出口的集裝箱,企業可持有關單證一次性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審核后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和其它退稅憑證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1998年以前已出口集裝箱退稅專用報關單時間截止到19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