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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物流網:貿易手冊—進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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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
在進口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賣方不按時交貨,或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情況,也可能由于裝運保管不當或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致使貨物損壞或短缺、進口方可因此而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A.索賠對象
B.索賠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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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依據。索賠時應提交索賠清單和有關貨運單據[如發票、提單(副本)、裝箱單]。在向賣方索賠時,應提交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承運人索賠時,應提交理貨報告和貨損貨差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除上述各項證明外,還應附加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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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金額。向賣方索賠金額,應按買方所受實際損失計算。包括貨物損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如檢驗費、倉租、利息等);向承運人和保險公司索賠,均按有關章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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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期限。向賣方索賠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之內提出。如商檢工作確有困難可能需要延長時間的,可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向對方要求延長索賠期限,或在合同規定索賠有效期內向對方提出保留索賠權。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按《公約》規定,買方行使索賠期限自其收到貨物之日起不超過兩年;向船公司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之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海運貨損索賠的期限,則為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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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職責。買方在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時,應采取適當措施保持貨物原狀并妥為保管。按國際慣例,如買方不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按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必須按保險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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