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和拒付
信用證受益人在發運貨物后、將全套單據經議付行寄交開證行(或保兌行)。
如開證行經審單后認為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應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兌或于拒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付款,開證行付款后無追索權。
如開證行審單后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于收到單據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電訊方式通知寄單銀行,說明單據的所有不符點,并說明是否保留單據以待交單人處理或退還交單人。
對于單證不符的處理,按《UCP 500》規定,銀行有權拒付。在實際業務中,銀行需將不符點征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以確定拒絕或仍可接受。作為開證申請人的進口方,對此應持慎重態度。因為銀行一經付款,即無追索權。
開證行向外付款的同時,即通知進口企業付款贖單。進口企業付款贖單前,同樣需審核單據,若發現單證不一,有權拒絕贖單。
對于遠期信用證或因航程較短貨物先于單據到達、進口方可以下列兩種方式先行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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