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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物流網:貿易手冊—進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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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單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出口商必須提交與信用證相符合的單據。開證行和進口方都必須對全套單據進行審核、銀企雙方應密切配合,F將主要單據審核要點簡述如下:
A.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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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名下匯票,應加列出票條款(Drawn Clause),說明開證行,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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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一般應為發票金額。如單據內含有傭金或貨款部分托收,則按信用證規定的發票金額的百分比開列.金額的大小寫應一致。國外開來匯票,也可以只有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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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證未規定,應為開證行,不應以申請人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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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應為信用證受益人,通常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為議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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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期限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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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不應早于發票日期。
B.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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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份數全套提交,如信用證未規定份數,則一份也可算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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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應注明承運人名稱,并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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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信用證特別規定,提單應為清潔已裝船提單。若為備運提單,則必須加上裝船注記(Shipped
on Board)并由船方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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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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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的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所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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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上所載件數、嘜頭、數量、船名等應和發票相一致、貨物描述可用總稱,但不得與發票貨名相抵觸。
C.商業發票
D.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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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正本份數應符合信用證要求全套正本應提交開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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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金額、險別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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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上所列船名、航線、港口、起運日期應與提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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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列明貨物名稱、數量、嘜頭等,并應與發票、提單及其他貨運單據一致。
E.產地證
F.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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