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簽訂后.進口方填寫開證申請書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開證申請書是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也是申請人和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的法律證據。開證申請書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用證的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地址,信用證的性質、金額,匯票內容,貨物描述,運輸條件,所需單據種類份數,信用證的交單期、到期日和地點,信用證通知方式等。
第二部分是申請人對開證銀行的聲明、其內容通常固定印制在開證申請書上,包括承認遵守《UCP
500》的規定;保證向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在申請人付款贖單前,單據及貨物所有權屬銀行所有;開證行收下不符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申請人有權拒絕贖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