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
交貨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延遲裝運或提前裝運均可導致對方拒收或索賠。
合同中如未規定允許分批裝運或轉運,則應理解為不允許分批裝運或轉運。
合同中如規定允許分期/分批裝運的,但同時又規定了每批的數量,則賣方必須嚴格照辦。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規定時間或數量裝運,買方可按違約情況要求損害賠償直至解除該期合同,甚至解除該期以后各期的合同。
此外,賣方還應保證對貨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據物權、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針對這一責任,賣方在接受買方來樣訂貨和來料來件加工裝配業務時,可在合同中訂明“關于任何違反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的行為,均由買方負責,與賣方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