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這里的檢驗,包括國家商檢機構的檢驗和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檢驗。
屬于法定檢驗的商品,或合同規定由國家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一般應在商品出運前一周內提出申請,報驗時應填寫“出口報驗申請單”,并隨附合同和信用證副本,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通關用的憑證。
報驗的商品,由商檢機構或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的依據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如進口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或合同所規定的檢驗標準。當合同的約定和法定標準不同時,以高標準為準。
經檢驗合格,由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檢驗印章。發貨人應在簽發證書之日起60天內報運出口,逾期報運出口的,應重新申報檢驗。
對于不屬于法定檢驗范圍的出口商品,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或委托其他檢驗機構檢驗,國家商檢機構對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