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
A.簽訂書面合同的意義
按《公約》規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發盤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簽訂書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驟。
我國在參加《公約》時,對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規定國際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因而,以下兩種情況,達成交易后,簽訂書面合同為必要的法律步驟:
但是,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經磋商達成交易后,往往另行簽訂書面合同。這是因為通過簽訂合同,把往來函電中有所變更的條件,最終歸納于一份規范的合同文本中,并由雙方簽署。這樣的合同,既是一份完整、有效的法律文件,也是一份完整、明確的履約依據。
B.書面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在國際貿易中,書面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并無統一規定。
從格式的繁簡來看,通常把繁式的稱為合同(contract),而把簡式的稱為確認書(Confirmation),但無實質性的區別。此外還有備忘錄(Memo)、協議書(Agreement)等名稱。
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三個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