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發盤必須具有三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發盤中指明特定的受盤人的名稱。出口商向國外廣泛寄發商品目錄、價目表等一般不構成發盤。
b.內容十分確定!豆s》認為“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區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在實踐中,一個有效的發盤其內容必須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無保留的。完整是具備主要交易條件,一般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期和支付方式;明確是指意思表達清楚,解釋確切,不會導致對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理解的明顯分歧;無保留是指發盤中不附有交易條件以外的限制性說明,如“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等。
c.表明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這種表示,通常用“發盤”、“報價”、“定貨”、“理盤”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