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托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后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后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后在匯票上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后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托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所謂信托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銀行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并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采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托收方式對買方比較有利,費用低,風險小,資金負擔小,甚至可以取得賣方的資金融通。對賣方來說,即使是付款交單方式,因為貨已發運,萬一對方因市價低落或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拒付,賣方將遭受來回運輸費用的損失和貨物轉售的損失。遠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賣方承受的資金負擔很重,而承兌交單風險更大。托收是賣方給予買方一定優惠的一種付款方式。對賣方來說,是一種促進銷售的手段,但必須對其中存在的風險持慎重態度。
我國外貿企業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單方式,并應著重考慮三個因素:商品市場行情,進口方的資信情況即經營作風和財務狀況,以及相適應的成交金額。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場行情。因為市價低落往往是造成經營作風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動因。市價堅挺的情況下,較少發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處置貨物也比較方便。
我外貿企業一般不采用承兌交單方式出口。在進口業務中,尤其是對外加工裝配和進料加工業務中,往往對進口料件采用承兌交單方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