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品質
品質是商品買賣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質約定,是買賣雙交接貨物的依據。通常用兩種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質。
A.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文字說明銷售”。
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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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規定商品的品質指標,如化學成份、長短粗細、含量等。這是最廣為采用的既方便又準確的一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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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Grade)。為買賣雙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況下可采用憑等級買賣: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規格,分成不同的等級,既簡化了品質表示,又易于比較優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規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規格描述,特別是一些土特產品,比如茶葉、水果等,可用雙方都認可的等級來表示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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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Standard)。商品的標準,是指標準化了的規格和等級。標準有的由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制訂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業工會或有關國際組織制訂。公布了的標準經常需要修改變動。所以,當采用標準說明商品品質時,應注明采用標準的版本和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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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某些商品在市場上行銷已久,品質優良穩定,知名度高,且品種單一,則往往可以其商標和牌名表示其品質。如可口可樂、大白兔奶糖。應注意許多著名品牌由于其產品品種多樣性和復雜性,是不可能單憑商標品牌成交的、比如IBM、SONY等。它們的產品,必須具有完整確切的品質指標或技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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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此類描述局限于土特產品,如蘇繡、四川榨菜,用以表示產品的傳統工藝或特色風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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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對于結構性能復雜的商品,通常以說明書和圖樣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為買賣雙方認定的品質標準。
憑說明書和圖樣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
B.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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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的種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兩種。憑買方樣品成交,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又稱為"來樣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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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制產品與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復制品交買方確認,經確認后即以該復制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經確認的復制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證機構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干份樣品加以封存,萬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注意防范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確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萬一發生由于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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